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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给绿地撑起“保护伞”
2017/11/14 13:19:38    来源:中国建设报

今后,在浙江省宁波市擅自占用或破坏绿地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日前召开的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经审议通过。

今后,在浙江省宁波市擅自占用或破坏绿地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日前召开的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经审议通过。《修订草案》的制定,相当于给宁波市的每一片绿地撑起了“保护伞”。

清除死角,确保“不留空白”

从《修订草案》内容来看,与现行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相比,一个较大的变化是明确了各类绿地的绿化指标。《修订草案》规定,将来的城市绿地覆盖率不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0%,专类公园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修订草案》同时明确,以后城市快速路每侧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25米;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堤防外每侧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30米;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周边,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因城市快速路、铁路、河道改(扩)建确实难以落实规定的,可以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当调整防护绿地的宽度,但控制区域内不得新(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修订草案》还对城市建设中道路两侧、高速公路匝道、高架路出入口周边、城市桥梁和高压电线下方等绿化“死角”做出明确规定,通过明确责任主体、采取适当措施等途径,保障城市绿化“不留空白”。

精心保护,严罚毁绿行为

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因为各类工程建设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占用已建城市绿地的现象并不鲜见,各种随意侵占、毁坏、损害城市绿地和擅自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修订草案》将严格限制这些行为,以避免城市绿地成为“最容易受伤”的对象。《修订草案》明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绿地控制线的,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绿地控制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

《修订草案》对各种侵占、毁坏、损害绿地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比如,建设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造成绿地面积减损的,必须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补足减损的绿地面积。逾期不改正、不补足的,给予严厉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同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1~5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或者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树木价值1~5倍罚款。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地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的也要面临罚款。

社会共治,鼓励全民参与绿化

城市绿化是一项公共产品,涉及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如何让公众参与,形成城市绿化“社会共治”,这是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一大关键。《修订草案》对公众参与城市绿化的途径、形式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信息公开机制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樊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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