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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箍上“金箍”
2017/11/14 13:20:45    来源:中国建设报

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自12月1日起将被全面箍上“金箍”。

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自12月1日起将被全面箍上“金箍”。国务院发布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将此次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称之为“金箍”,准确生动,名副其实。因为无论是相比30年前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还是近年来中央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条例》都有许多值得点赞、“可圈可点”的亮点,不仅在形式上实现了从“暂行条例”到“正式条例”的提升,将此前许多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措施、成功经验进一步上升固定为更具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而且在相关内容上也实现了针对“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更全面、更严格的规制。

如《条例》从“项目审批”、“建设资金”、“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个层面环节,对机关团体的楼堂馆所建设进行了更为全面严格的限制,许多具体措施、制度“红线”也显得非常具有针对性。如《条例》明确要求,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赞助或者捐赠”,强调“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我们知道,在此前不少地方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过程中,“接受赞助或者捐赠”、“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楼”、“大建培训中心”等行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成为某种“潜规则”。正如相关媒体曾经报道的,许多政府机关培训中心不仅“扎堆风景名胜区”,而且往往是“各种娱乐设施一应俱全”。

毫无疑问,必须对机关团体的楼堂馆所建设进行全面严格的规制,给其箍上“金箍”。与贪污受贿一样,各种乱建楼堂馆所行为明显涉嫌浪费,会挥霍掉大量十分宝贵的公共资源。这种浪费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腐败滥权问题,因为“贪污和浪费都是极大的犯罪”、“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条例》,给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箍上“金箍”,正是“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的一个重要体现,此举体现出了我们党进行自我净化的决心与能力,也有助于确保楼堂馆所建设领域的“不能腐”,有利于我们最终“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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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机关团体 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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