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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被告山杠爷》:普通的权利者才是世界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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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题:从《被告山杠爷》看权利向权力的转化与异化。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20多年前上映的电影《被告山杠爷》是与《秋菊打官司》起名的法律题材电影,在法律界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其意义至今仍有待深入挖掘。本文从权利向权力的转化与异化的角度尝试破解电影背后深层次的法律难题,以期获得更好的制度改进之路。

 

电影梗概:

 

群山环抱中的堆堆坪是个模范村,山杠爷是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他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威望极高,深得村民的拥戴。一个雨夜,夯娃的婆娘强英吊死在山杠爷的门前,在平静的堆堆坪激起了波澜。对强英的死,山杠爷虽感意外,但自觉心中无愧,他教育正学法律常识的孙子虎娃:“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一封匿名的群众来信寄到了县检察院。检察院的苏琴来到了堆堆坪。山杠爷吩咐村民全力配合调查,陪同苏琴的乡里的王公安,对山杠爷的人品和作风赞不绝口。苏琴很快就调查清楚了强英的死因:强英因虐待婆婆引起公愤,山杠爷为惩治歪风邪气,当众处罚了她。强英既不服处罚,又不改正,被捆绑游街示众。当晚,脾气倔犟的强英就上了吊。苏琴在调查中对山杠爷有了更深的了解。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命令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被山杠爷当众打了耳光,还被停止了党员登记,这些被山杠爷处理过的人不仅不记恨他,反而对他感激不尽,都说山杠爷是为了自己好,为了堆堆坪好。只有好逸恶劳的二利在幸灾乐祸。山杠爷不管人们说什么,他依然为村里的事忙碌。苏琴心里明白:山杠爷大公无私是无可争议的;但毕竟法律是无情的。她百感交集,不得不告诉山杠爷,他触犯了法律。山杠爷平静地接受了这个事实。他要去服刑。临走前,他到学校安排好学生过冬的事,又安排了家中的事,夜晚,他又开支部会交待了党支部的工作。山杠爷被带上了手铐,衣着整洁地走出祠堂。所有堆堆坪的人都来为他送行。在一声声“杠爷”的呼喊声中,人们呼啦一下全跪下了。山杠爷终于忍不住老泪纵横……

 

一、权利与权力的概念

 

权利从本质来说,是对一种利益的享有和维护。利益包括的内容很广泛:包括人身的、财产的;民事的,政治的;实体的,诉讼的等方方面面的益处和好处。其中“享有”指的是对使用价值的享用,“维护”是对这种享用的妨害的排除。而权力从本质来说只是对权利公共地、强制地行使和保护,或公共权利地强制行使和保护。

 

权力往往在保护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不是权力的程序,而只能是权利的秩序。因而是权利的需要才产生了权力,而这种权力无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它本身都会代表着一定的利益;而对利益的享用和维护正是权利本身,所以权力来自于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力与权利就可以等同,有时正恰恰相反,因为有时被权力规制的权利并非是权力所要保护的权利。问题的关键还是利益,那个权力的利益和那个权利的利益是否是同质且等量的。如果是则一致,否则就不一致。而不能简单拿从属关系来套,一个集合的利益就是这个集合里的各个元素利益的简单相加吗?至少在人类社会里这种答案是否定的,元素的利益上升为集合的利益必须要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和习惯而进行整合和减损,即被“求同存异”了。“异”之所以被保留下来是因为它们太个别而对整体意义不大,也由于要做到有效的保护就不可能太是无巨细,而必然地要进行一些“经济”上的考虑。因而权利向权力的转化即是一个利益整合的过程。

 

二、权利向权力的转化

 

事实上,权力从来不也永远不是一个人的,即使有所谓的独裁者、集权国家、奴隶制社会或封建君主制社会,最高统治者如果不与臣下、统治机构和各种利益集团分享权力,他自己就不会得到一丁点的权力。因为一个人不能管理国家,因而必须有一个行使权力的集团,而权力的行使者的利益必须与其行使的权力有关,否则权力不能被有效的行使,就是说权力代表的利益本能地要扩大,即权力自身需要分散。山杠爷从来都不是一个人。其实权力从来没有真正地集中过,分散是绝对的而集中只是相对的。事实上,权力分散的过程正是权利向权力转化的过程,即权力把那些原来不代表的权利包括进来,使其在权力的运转过程中发挥自己的影响。而权利对权力的影响又不可能是直接的,因为权利太多,要整合。新进的权力虽然有很多要求,但权力不能都满足它们,那些与其他权利有共性的要求被满足,其余的保留了下来。好比说山杠爷的村规并不会发生在县城,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村里都有相似的村规。我们发现权力作为一个整体,是无数个部分在很多层次上构成的存在。不同的范围存在不同的权力,它们有些来自于本区域的权利,有些来自于更大范围的权利,作为那个范围产生的权力的同质部分而存在着。这两种权力的区别就在于权利被整合和减损的程度存在着不同。这种程度的差别达到一定的水平就可能导致质的差异。一般说来,权利范围越大其整合和减损的程度就越高,权力的“文明”的程度就越高;相反,保留下来的权利就越多,权力的地方性色彩就越浓厚。这就可以解释这种游街示众、私拆信件、打人耳光的作法为什么不能上升为国家的方针政策,也没有出现在所有的地方(当然在特殊时期也不是完全没有,这也是后文要重点讨论的问题)。因为文明程度越高的地区或是更大范围的地区,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会对权利作更为严格和繁锁的审查,使权力具有更高的“文明”程度。在使用“文明”一词时,其中包括了一种公正的意思,或者说往往越高的“文明”代表着越接近于实质正义,因为这其中包含着更多人相同的权利内涵。当然这其中也暗含着多数人即正确的假定,不过姑且先这样假定。

 

三、权力的异化和预防

 

虐待婆婆的儿媳强英的权利虽然被“村级权力”否定,但又被国家权力支持。而我们现在站在国家权力的角度上看,那个村级权力被异化了。我们说“异化”,就是在说变成不正当,不合法,而我们的标准就是更大范围内的权力或者更高程度的“文明”。这些个别村民的权利,没有转化为“村级权力”,因此处于弱势,但是他们的权利并没有灭失,而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转化为权力,比如已被固化在国家法律中的人格尊严权。本文前面提到权利有排除妨害的功能,但在现代社会,原则上废除了私力救济,这一功能的行使就有赖于更大范围或更高位阶的权力,比如司法权。用国家级权力来对抗“村级权力”,也许这件事的结果不难预测。但权力的“异化”的预防措施也许才是更需要探讨的。

 

越高的权力具有越高的“文明”程度,这一现象的产生是否仅与权利范围或权利者的教育程度等因素相关?事实上,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被忽略了,那就是权利向权力的转化过程时的整合机制和减损程序。这种机制和程序,在国家层面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产生的各级机关的产生和运作模式,在各级地方也有类似的模式,一直到县和乡。县以下有派出机构和以“委员会”冠之的各种自治组织,乡以下就是村。县和乡算是一个界限,其上与其下的权利区域在整合机制上其正规化程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各村、各居民委员会等各个局部的、微观的权利区域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权利向权力的转化并不会由于程序不严格而停止。而机制和程序的“文明”程度的确制约着转化的正当化水平。事实上异化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文明”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待。特别是在非常时期,正常秩序发生紊乱,正是民间权利向权力加速转化的时候,这自然是根源于人类对自身保护的本能。因而规范基层“权力”组织的运作,应是防范权力异化的一个有效措施。

 

也许这样的想法过于理想化,但是如果把区域放大到县以上的各级区域作用就会变大。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反映人民意志的机关,通过选举代表并通过代表再选举代表和相应的执行机关来发挥权利转化的功能。因为权利在转化过程需要减损和整合,这就存在着风险,所以要非常地谨慎,要保证整合之后的权利是权利者们所共有的,并要保证权利者在选举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权利时,在“经济”允许的范围有最大的选择余地和知情权。因为在选举的过程中会使权利者的权利带来极大的减损,所以必须保证选举者与被选举者的最大的利益相同性。现代社会的国家管理模式,基本都是委托式的,即公民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委托议会、政府和法院来使国家权力。而我国也是委托式的,虽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而“一府两院”执行具体的权力职能,只是立法权保留在人大,但从实际上来说还是委托式的。既然是委托式,权利者就面临着第二次危险,那就是不可能时时对受托者进行控制。就是说权利向权力的转化由随时变为定期,其余的时间由受托者来代行权力。当然由权利转化而来的权力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并通过权力机关的互相制约,使其稳定的、有效的实现原初的目的并避免异化。在这里“异化”就是指受托者违背权利者通过合法程序转化过来的权力命令而自行其是,或是以其小范围的权利转化过来的权力命令冒充合法的权力命令发号司令。国家权力不比“村级权力”可以由上位权力进行制约,一旦异化就很麻烦,所以,我们应该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事前的预防。

 

权利在向权力转化的过程中运转了社会,创造了文明;当然,权力的异化也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因而对于社会和文明成果的保护,预防相对于事后的救济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权利才是权力之源,权力往往看起来是强大的,但权利才是真正的主宰。因此,我们不必畏惧,我们——普通的权利者才是这个世界的主人,只要我们行使好自己的权利,控制好其向权力转化的过程,就可以使权利成权力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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