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市、区通知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综治、城管、卫生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社区分管领导任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街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社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设立救助服务联络员,发挥网格信息员、民情巡防员、社区志愿者和楼组长作用,确保工作全覆盖。
二、明确责任落实
按照全市建立城区四级联动救助管理服务网络体系的部署要求,街道负责本辖区社区救助联络员队伍建设,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提报和接送救助点临时救助,开展联合巡查,发动群众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援助,做好流出返乡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和困难帮扶等工作。社区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群防群治的服务网络,广泛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热心群众建立救助志愿者服务队,及时发现并提报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及时掌握本辖区可能导致流浪乞讨的人员情况,特别是未成年人情况,积极采取帮扶措施,做好源头预防工作。
三、严格巡查制度
救助管理巡查工作由街道民政办牵头,街道综治办、城管所、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坚持经常性联合巡查。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巡查组织和具体落实工作,确保严寒酷暑天气、极端恶劣天气、重要节会和重大救助活动期间的巡查频率、巡查密度,坚决杜绝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事故发生,杜绝流浪乞讨人员聚集或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特殊事件发生。
巡查的范围重点:车站、商业区、公园、广场、主要道路、地下通道、桥梁涵洞、废旧房屋、闲置厂房、沿河绿湖带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区域。
巡查的方法措施:1.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第一时间报告街道救助保护联合巡查协调组。2.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自愿接受救助的,护送到城区救助管理机构;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的,协调相关救助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并劝其返乡。3.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直接护送到城区救助管理机构。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报告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甄别,防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引导到救助机构;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将一律采集生物检材,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4.对强要恶讨、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和随处涂画、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法处治;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等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由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四、搞好协同配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监督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自觉把救助工作作为服务民生、奉献爱心、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好,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