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再看这个问题,我可以很勇敢,很坚定的说,我依然是支持我们国家保留死刑制度的。这不再是曾经的年少轻狂,气血方刚、这是一个法学人思考后的结果。不破不立,那么理由就从反对废除死刑者的观点开始!
纵观大量的文章、书籍以及学说等,他们的理由无非是“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只有少数的不到50个仍然保留死刑;死刑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一刀下去,要是冤案,那可再也没有挽回的余地;死刑太残忍,对人心理刺激大;死刑教化作用不明显,不能发挥刑法教育犯罪分子的作用;保留死刑不利于社会进步,是野蛮人的表现等等”下面我会对这几个观点一一予以反驳。
1.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只有少数的不到50个仍然保留死刑。根据联合国的相关数据,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无疑是少数的,而中国就是这少数几个之一。可这并不是我们要废除死刑的原因,甚至可以说连理由的算不上。学习别人是要学习别人的优点和长处,而这些好的东西往往不是由人数的多少决定的,就像是我们国家近代以来,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等等,你方唱罢我登场,资产主义者认为结束封建帝制之后的社会制度自然而然地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他们对于无产阶级政党,对于无产主义革命家实行白色恐怖,想用大屠杀等手段维护自己的资本主义制度。从世界全局来看,封建专制之后的社会制度在大多数,甚至可以说是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制度,可这样的“真理”在中国就是实现不了;可这样的‘正常的花朵’在中国就是不能开花结果。你难道能说我们的选择是错误的吗?有一句话叫,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这也是一个很简单的唯物主义哲学的观点,矛盾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所以才必须要求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唯多论
2.死刑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一刀下去,要是冤案,那可再也没有挽回的余地。这样的观点我们必须承认是一个原因,但这不是废除死刑的原因,这是要求“依法治国”的原因才对。冤假错案不仅仅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存在,在许多判处十几年,二十年或者无期徒刑的人身上同样存在,那么针对这一小部分应该怎么办呢?如果要废除死刑的话,把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什么的都废除好了,这些都有造成冤假错案不可挽回的风险,要是非说有什么区别的话,也许就是当你纠正后者的时候,这个人还存活在这个世界上,仅此而已。可这些人中有很多人白白坐了几十年的牢,用几十年的自由换来几十万的赔偿款。难道你觉得几十年的自由在生命面前就不重要吗?我们要避免甚至消除冤假错案,而不是害怕我们不能承担冤假错案带来的责任和后果。这些不是简简单单废除死刑能够做到的,需要的是司法更加公正严谨,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谨慎用权,要求我们的执法者,司法者真正把法律的那杆天平永远牢牢记在心中。
3.死刑太残忍,对人心理刺激大。记得《死刑的温度》一书里,作者以一位执行死刑者的经历让我们了解射杀犯人时的惨状和执行者多年工作经历后思想上以及心理上的变化。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书中讲,有一次射杀犯人时,因为执行者的原因,第一枪没有将犯人打死,重伤的犯人痛的死去活来,嚎叫声响遍天空,当事人说那种叫声他一辈子都不会忘记。事实上,这一次的执行用了三发子弹才结束,我必须承认,这些听起来很残忍,可这样的残忍早已是十几年前的事情,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中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中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
4.死刑教化作用不明显,不能发挥刑法教育犯罪分子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对于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呢?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解释,通常来讲,对于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的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都属于这一范畴。我国刑法坚持教化与惩罚功能并重,这无疑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但对一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已经明确的告诉我们他们不再具有教化的可能性了。孔子言:朽木不可雕也,孺子不可教也。不可教之人,何至于费心如斯?刑法规定死刑制度,其关键的考量标准是社会危害性。我们国家目前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大量的取消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刑罚,缩减死刑的执行范围。这是因为诸如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犯罪分子未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与之对立的暴力犯罪其社会危害大,给老百姓普通生活带来的影响巨大,真若此等人仍不处以极刑,恐怕社会人人自危,人心惶惶。
5.保留死刑不利于社会进步,是野蛮人的表现。社会的进步难道必须要废除死刑吗?这其中好像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这让我想起了《十二铜表法》中的同态复仇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听起来很血腥,很残忍。事实一想,这是最公平的止争之法。如今的刑罚制度可以视作“异态复仇法”。你打断别人的胳膊,在犯罪构成上假定都符合故意伤害罪时,你得到的复仇结果是一个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可这并不公平,人的身体和人的自由是对等的吗?换句话说,让你失去一条胳膊,再给你十年的寿命,你会愿意吗?同态复仇法虽然残忍,但却是最公平的办法。你杀了我儿子,我有丧子之痛,那就以你的儿子抵命,让你也有丧子之痛;你抓瞎了我的双眼,让我今后一辈子都生活在黑暗中,那我也要把你的眼睛弄瞎,同样让你感受到这种黑暗带来的痛苦。这样说并不是代表我们支持同态复仇这种方法,只是想说明白,野蛮与否并不是废不废除死刑可以盖棺定论的,难道说,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就比我们中国要文明?或者我们中国人就比他们更加野蛮吗?这样的话完全没有逻辑,单纯的上升到人性,大局的角度并不能佐证你的观点,反而更会使这样的说辞看起来毫无意义
破了之后自然便是立,接下来的篇幅里,我会阐明我支持我们国家保留死刑的原因:
1.传统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死刑在我们国家属于最严厉的刑罚,所以也有名字叫做极刑。西方人崇尚自由,所以在许多西方国家有着动辄几百年的有期徒刑,原因是在他们看来永久的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才是对这个人最严重的惩罚;而中国人喜欢讲一句话,好死不如赖活着,在中国人眼里,在哪活着,以怎样的方式活着这些都不重要,只要活着就比死了强。所以对我们来说,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才是最严重的惩罚。所以在中国实行西方几百年的监禁制度,根本无法代替极刑这一最严重刑罚的作用,这样的观念不是也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
2.有些罪犯实在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来说,只有适用死刑,才是使其不再犯罪的唯一办法,从而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死刑的存在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有所惧怕,不敢重蹈覆辙,不去实施犯罪,从而达到一般犯罪的目的最近上映的电影《湄公河行动》中的糯康集团,以糯康为首的犯罪分子残忍杀害我国无辜船员13人,我想问问,有多少人看到犯罪分子一边骂着中国,一边开枪射杀我国同胞心中会产生‘这些坏蛋真该死’的想法?那些号召废除死刑的人。当你们的兄弟姐妹被犯罪分子无辜杀害,逝世之后还要蒙受侮辱,你的心中还希望这些人安稳的活在世上,仅仅剥夺他们余生的自由?有吃有喝的在中国的监狱中度过一生?你们还希望发挥教化作用,让这些人重新做人?他们是手上沾满中国同胞鲜血的刽子手,说的严重一点,你们就是这些刽子手的帮凶!
3.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而废除死刑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恶社会价值观念,不能为广大公民所接受,会导致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慌。这也不符合我们国家如今的社会现状。保留死刑符合我国国情,是属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刑罚制度。中国是一个有着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其的发展有着中国自己的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以剥夺生命为内容的极刑的存在有利的保护了农耕文明传统影响下的文化观念。
结语:保留死刑是我们国家目前的基本态度,而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们国家长期的死刑政策。死刑的威慑力来源于死刑使用的必要性和谨慎性,只有在必要时使用死刑,才能保证死刑的威慑力,而滥施死刑必将使其丧失威慑力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样的,必要之时不适用死刑,丧失威慑力的不仅仅是死刑,而是整个刑法体系。当作为社会最后底线的法律都不再起作用之时,我不敢想象这一天的社会是一个如何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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